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促更字第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九十一年度促更字第一號
債權人甲○○債務人乙○○
一、右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後債權人甲○○不服提起抗告,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抗字第六四六號裁定廢棄發回本院更為裁定如左。
二、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仟萬元,及自民國七十八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佰壹拾參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五、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定有明文。
六、本件聲請,惟請求返還土地部份,非一定金額或一定數量之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依上開法條規定,其返還土地之部份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施敏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許玉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