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簡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簡聲字第76號聲請人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5月1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5月14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奕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書記官邱瑞祥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