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99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8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書記官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