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958號原告 李怡懿 訴訟代理人 范國華 律師訴訟代理人 孫慧芳 律師被告 劉皓哲劉宇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第一項聲明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第二項聲明係請求被告應為侵害原告之人格權(名譽權),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置,性質上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原告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4000元(1000+3000=40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書記官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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