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他調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調解無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他調訴字第2號上訴人右新企業社即 楊捷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孫德勝 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書記官張良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