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行商訴字第3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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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5年行商訴字第3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5年度行商訴字第37號原告奧地利商力馬能量飲料有限公司代表人湯瑪士雷多(執行長ChiefExecutiveOfficer)訴訟代理人 曹大誠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異議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經訴字第1040631904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之規定;同法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定有明文。又按行政訴訟法第
5條第2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準此,人民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應經訴願前置程序。而「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為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所明定。
二、次按訴願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規定:「(第1項)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
(第3項)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第16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第77條第2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訴願法第57條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因此,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即未經合法之訴願程序,此起訴不備要件之情事復不能補正,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查原告就註冊第00000000號「SILVERHORSE及圖」商標(下稱系爭商標)提起異議,經被告於民國104年10月30日以(
104)智商20438字第10480543530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於同年11月3日送達於原告當時委任之商標代理人 趙晉枚 的送達處所(即臺北市○○區○○○路○○巷○○號11樓),由大樓管理員 蘇東源 收受(原處分卷第6、15至19頁之送達證書、異議申請書、委任書影本),自翌日(即同年月4日)起算訴願期間。又原告商標代理人之送達處所、被告及經濟部均位於臺北市,依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第2條規定,無須扣除在途期間,故本件訴願期間至同年12月3日(星期四,上班日)屆滿。惟原告於同年12月3日始將訴願書交付郵局寄送,經被告於同年月4日收受,並於是日函送經濟部,有被告函文、原告訴願書及所附信封袋附卷可參(訴願卷第2至26頁)。故原告於同年月4日始提起本件訴願,已逾訴願之法定期間,經濟部據此所為「訴願不受理」之決定,於法核無不合。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不備起訴要件不能補正,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以裁定駁回之。
四、至原告主張訴願法就訴願之提起,既未明文排除發信主義,則行政程序法為規範一切行政行為之總綱,其第49條所定之發信主義,自得適用於訴願事件,且原告前向被告電詢提起訴願得否以送郵日為準,經告知可行,應保障其對行政機關之合理信賴,被告迄未以相當之告示提醒民眾,故本件原告之訴願並未逾越法定期限云云,並聲請傳喚被告人員作證。惟按訴願法第14條第3項就訴願之提起明定「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自無須適用行政程序法第49條(以交郵當日郵戳為準)規定。縱原告代理人之同事確於提起本件訴願後在104年12月10日電詢被告服務台(本院卷第14頁之原證一紀錄表),所得答覆純供參考,對於本件訴願應以被告或經濟部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的法律規定不生影響。另訴願法既有明文規定,原告所提事後被告服務台之答覆及被告有關提起智慧財產行政訴訟之告示(本院卷第14至15頁之原證一紀錄表、原證二照片),並無何正當合理之信賴,當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亦與公平原則、平等原則無違。
五、從而,本件因未經合法之訴願程序,不備起訴要件,原告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並命被告對於系爭商標應作成異議成立之審定,原註冊應予撤銷,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1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陳忠行法官蔡惠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書記官蕭秀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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