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
(現在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強制工作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如下:
主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94年1月25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民國94年4月20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1年6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何志通法官郭同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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