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抗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18號抗告人即受刑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減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第一審裁定(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773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經本院審酌結果,認為原審法院所為減刑之裁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並引用原審法院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抗告人 王文中 提起抗告,並未敘述具體之抗告理由,其抗告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何志通法官郭同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