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更(一)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更(一)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更(一)字第285號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晉安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日執行羈押,至九十七年九月九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七年九月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陳世宗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妃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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