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6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五號
原告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甲○○被告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柒拾捌萬零參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陸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假執行供擔保之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訴外人 楊玉惠 於民國(下同)八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邀同被告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貳佰參拾陸萬肆仟元整,借款期限至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止,共計七年,利息依年息百分之九點九計算,且約定於借款後採定額年金法以一八○期為計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以每月二十一日為攤還日期,倘被告如有遲延清償本息之情事,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又依授信約定書第六條規定,本金或利息如有一部遲延,其全部債務即視為到期。
(二)詎訴外人楊玉惠於借得前開款項後,除攤還部分本金及繳納至八十九年八月二十日之利息外,尚積欠原告本金壹佰柒拾捌萬零參佰陸拾捌元整、自同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及自同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經屢次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被告既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故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前開款項。
三、證據:提出借據暨授信約定書、放款帳務副檔資料-利率變動單各一份、世華聯合商業銀行放款備查卡七紙(以上均為影本)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債務人楊玉惠、丁○○發支付命令,因被告丁○○對前開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就被告丁○○之部分,該支付命令失其效力,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原告支付命令之聲明原係請求「被告丁○○、訴外人楊玉惠應連帶給付原告壹佰捌拾壹萬壹仟伍佰柒拾肆元,及自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至,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嗣於支付命令狀送達後,原告於九十年二月十六日言詞辯論時,以書狀聲明變更請求為「被告應給付原告壹佰柒拾捌萬零參佰陸拾捌元整及自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核為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先為敘明。
三、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借據暨授信約定書、世華聯合商業銀行放款備查卡、放款帳務副檔資料-利率變動單等資料為證,而被告受本院經相當時期之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前開法律規定,均應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故原告此部分事實之主張要屬可採。
五、綜上所述,被告既為系爭消費借貸契約之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對上開款項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壹佰柒拾捌萬零參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王邁揚法官劉兆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