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8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婉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
7年度聲沒字第3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偽造之「 魏天山 」、「 婦茂 婦幼診所」印章各壹個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婉真所犯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2097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魏天山」、「婦茂婦幼診所」印章各1個,係被告偽造之印章,爰依刑法第219條、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19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檢察官以上揭案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於民國106年11月15日緩起訴期滿且未經撤銷在案等情,業據本院核閱前開卷宗無誤,堪以認定。
又扣案之上開印章(保管字號:桃檢105年保字06098號),屬偽造之印章,自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予以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洪瑋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伶純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