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348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哲妙
黃 陳蕙淑 黃崇榮 (原名: 黃成榮 ) 黃成浩
11號6樓 徐聰妹 黃瓊芳 (原名: 張黃瓊芳 ) 黃玉秋 陳怡君 陳建豪 陳建榮 陳平雄 被上訴人即原告 謝劉碧霞 上列當事人間因100年度重訴字第348號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計11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關於被告黃哲妙、 黃陳蕙淑 、黃崇榮、黃成浩、徐聰妹、黃瓊芳、黃玉秋等7人提起上訴之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2,316,274元(依原審核定之全部訴訟標的金額即139,421,83
1元-後述之訴訟標的金額17,105,557元=122,316,2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95,796元;另關於被告陳怡君、陳建豪、陳建榮、陳平雄等4人提起上訴之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7,105,5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3,852元,以上均未據各該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等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應分別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