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9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92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育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莊育榮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育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育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萬元,由受刑人繳納現金1萬元後,獲得釋放,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0年11月30日以100年度桃簡字第30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於101年1月30日確定在案,復移送執行,惟受刑人經合法傳、拘,均未到案,無法執行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刑保字第10011774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受刑人之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檢附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受刑人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足憑,是核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吳宗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乙錡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