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02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02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曹鴻鵬具保人余嘉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余嘉惠因受刑人曹鴻鵬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如具保釋放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緝獲歸案者,即不得再以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268號判決意旨足供參照)。查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5,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5,000元後,獲得釋放,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101年2月4日以101年桃交簡字第2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同年3月8日確定在案,復移送執行,惟執行中受刑人經合法傳、拘,均未到案等情,固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10013969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受刑人之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檢附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受刑人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在卷足憑,惟受刑人業已於101年5月9日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雖曾逃匿,然既已入監執行,揆諸前開說明,自不得再以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故本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吳宗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乙錡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