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18號原告 許沁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享邑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萬0,3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671元。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民事庭法官蕭淳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書記官邱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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