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重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原告 藍美馨
張瑞廷 張瑞航 張瑞恬 被告 張瑞翔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2年度交訴字第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乃文
法官陳嘉年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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