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31號原告 張靖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志宸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84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萬6,340元。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民事庭法官蕭淳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書記官邱信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