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22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永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3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永柔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理由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絛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張永柔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25日起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規定對於有該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者,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之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非不問受刑人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對受刑人較為有利,是本件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適用修正後規定。準此,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
1、3至5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編號2所示之罪則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惟受刑人就前揭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於民國102年9月23日出具之聲請狀附卷可稽,是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書記官何俞瑩附表:受刑人張永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1年11月8日│101年11月8日│100年2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彰化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4839號│偵字第24839號│偵字第1205、1310│││││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348│101年度易字第348│102年度易字第231││事實審││8號│8號│號││├────┼────────┼────────┼────────┤││判決│101年12月25日│101年12月25日│102年3月29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348│101年度易字第348│102年度易字第231││判決││8號│8號│號││├────┼────────┼────────┼────────┤││判決│102年1月21日│102年1月21日│102年4月3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861號(編│執字第1861號(編│執字第2675號(編│││號1、2應執行有期│號1、2應執行有期│號3、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徒刑1年3月)│徒刑1年1月)│└────────┴────────┴────────┴────────┘┌────────┬────────┬────────┬────────┐│編號│4│5││├────────┼────────┼────────┼────────┤│罪名│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1年9月8日│101年11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205、1310│毒偵字第3458號││││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231│102年度訴字第304│││事實審││號│號│││├────┼────────┼────────┼────────┤││判決│102年3月29日│102年5月6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231│102年度訴字第304│││判決││號│號│││├────┼────────┼────────┼────────┤││判決│102年4月30日│102年5月2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彰化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675號(編│執字第6225號││││號3、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