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鳳補字第113號
原 告 侯金鳳
訴訟代理人 湯東穎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
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101,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