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司鳳補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鳳補字第113號
原   告  侯金鳳
訴訟代理人  湯東穎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
  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101,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