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秩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北秩字第138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鍾美華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0年4月8日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0312349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鍾美華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壹日。
扣案現金新臺幣貳仟捌佰元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0年4月6日下午10時30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段○○巷○號4樓之6。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利得與男子姦,代價新臺幣(下同
)2,8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經警查獲。
㈢證人即嫖客 胡黃荏 之證述。
㈣扣案之現金2,800元。
三、扣案現金2,800元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所得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
2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書記官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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