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36號原告 鄭明海
陳美菊 被告 魏茂宗
林聖勛 趙守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前對被告起訴請求返還土地,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2日以105年度補字第2124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2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在卷可查,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書記官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