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71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717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參拾參萬貳仟肆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肆萬捌仟陸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伍萬捌仟壹佰貳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幣肆萬陸仟參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肆萬陸仟零壹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參萬捌仟零玖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