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33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被告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丁○○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04,108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2,97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1,97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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