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12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4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罪,均減刑為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恒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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