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繼字第1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一○六七號
聲明人即繼承人丙○○法定代理人甲○○右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被繼承人乙○○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一、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明:
(一)本件聲明事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佰參拾伍元。
(二)遺產繼承拋棄書各一份。
(三)被繼承人乙○○父親 陳榮堆 之除戶戶籍謄本。
(四)包括法定第一順位至第二順位繼承人全部繼承系統表一份。
(五)應為繼承人已受書面通知或不能通知之證明(如已死亡,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如使用存證信函,並應提出掛號回執)。
(六)聯絡電話。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楊國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