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八六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五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貳公克,包裝重零點貳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一八○六號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然該案扣得被告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二公克,包裝重○‧二五公克)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經查右揭扣案之海洛因一包(淨重○‧○二公克,包裝重○‧二五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並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調科壹字第一二○○一三○三五號鑑定通知書附卷可稽,係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予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黃裕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