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聲字第一三一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與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展期至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中鈦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中鈦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中鈦公司)清算人,因中鈦公司之廠址於八十二年五月十四日奉台中縣政府八二府地字第一一一八八0號函列為「烏日河川浮覆新生地區段徵收範圍」,並奉台中縣政府八十二年六月十八日府地價字第一四四六九五號及同年九月二十九日八二府地價字第二三九0七一號函,通知領取拆遷補償費計貳仟柒佰捌拾壹萬肆仟零玖拾壹元,清算人因認該款即係全部補償費,並以該款為補償費列入清算,而誤向本院申報清算完結核備,然該補償費台中縣政府僅發放無爭議部分,尚有重新查估部分未發放,急待清算人處理,且上開已領取之補償費,於八十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申報不知為免納所得稅而補繳營利事業所得稅陸佰貳拾玖萬貳仟捌佰玖拾元,應辦理退稅,是中鈦公司之清算事務顯未了結,有繼續清算之必要,致無法於六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八九號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訴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金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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