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20號聲請人 林鴻文 即鴻文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因不慎遺失,且業已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8
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385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2月12日屆滿(105年12月11日為週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及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丁俞尹法官程欣儀┌────────────────────────────────────────────┐│附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新臺幣)│││├──────┼───────┼───────┼─────┼─────────┼─────┤│良器有限公司彰化彰商業銀行│105年7月10日│153,237元│ER0000000│鴻文企業社││ 郭錦平 │東林口分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書記官郭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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