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39號原告天勤精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雅琳 訴訟代理人 曾梅齡 律師
張智程 律師被告 王健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4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陳世旻法官劉思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姍錞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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