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60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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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6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60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八七七號),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適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綠色錠劑半顆(原重零點叁捌伍玖公克,驗餘重零點叁柒玖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甲○○明知MDMA為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非法持有,竟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六日晚上十一時許,在臺中縣梧棲鎮某處所,自其友人(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處取得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綠色錠劑半顆(原重零點三八五九公克,驗餘重零點三七九一公克),而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MDMA,並隨即持前揭毒品至臺中市○○路○段○號三樓之「時尚PUB」。嗣於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七日凌晨二時十五分許,在上開「時尚PUB」為警方查獲,並當場扣得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綠色錠劑半顆(原重零點三八五九公克,驗餘重零點三七九一公克),經送往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鑑驗結果,檢出確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因而查悉上情。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一)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二)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綠色錠劑半顆(原重零點三八五九公克,驗餘重零點三七九一公克)。(三)卷附之臺中市警察局少年警察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九十六年四月十九日草療鑑字第0九六000二五七六號函暨所附之鑑定書各一份及現場勘查照片四張附卷可稽。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及其持有之第二級毒品顆數為半顆,所生危害尚非屬重大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綠色錠劑半顆(原重零點三八五九公克,驗餘重零點三七九一公克),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學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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