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6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6167號債權人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乙○○
室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丁○○○、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鍾武雄 之繼承系統表。
二、查明債務人丁○○○有無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佳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書記官陳秀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