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2377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237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彥臻
被   告  林萬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本院所為之判決,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未為判決部分爰依職權為
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捌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
伍仟壹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書記官呂亞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