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司簡調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司簡調字第9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呂佳蓉呂維祥 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呂佳蓉尚積欠聲請人新台幣76,0
00元及其利息未清償。經查得相對人呂佳蓉之被繼承人遺有
坐落桃園市○○區○○段○○○○號○○區○○段○○○○○號○
○區○○段305建號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相對人
呂佳蓉因恐繼承遺產後為聲請人追索,乃將系爭不動產無償
或有償登記予相對人呂維祥。聲請人自得依民法第244條之
規定聲請撤銷,並將系爭不動產之應繼分登記為相對人呂佳
蓉,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為撤銷相對人呂
佳蓉、呂維祥間就系爭不動產之有償或無償移轉登記行為。
惟關於聲請人聲請調解撤銷相對人間之無償或有償行為,仍
須適於成立調解,始得為之。然觀聲請人聲請調解標的之法
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應屬撤銷權之行使,核其性質屬形成
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
法院為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法律關係,即應由法院
就該法律行為得否撤銷為裁判確認。且上開撤銷訴訟係屬訴
訟權,而訴訟權不得為拋棄,聲請人自無從就該法律關係拋
棄訴訟權利並與相對人互相讓步而合意成立調解,故本件依
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
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