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397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陳尚群
被 告 楊正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仟伍佰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