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397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陳尚群
被   告  楊正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仟伍佰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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