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731號上訴人即被告 賴玉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臺中營運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711,9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9,9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書記官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