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亡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亡字第35號聲請人 丁素貞 相對人 張建吉 生前住桃園市○○鎮○○里○○○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張建吉(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於民國61年7月1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張建吉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2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被繼承人 張水連 之子,被繼承人張水連過世後,相對人與聲請人之養母 丁魏有 為繼承人,丁魏有死亡後,其應繼分即由聲請人繼承,是聲請人為繼承利害關係人。相對人即失蹤人為民國00年生,聲請人養母所述,相對人年幼時遭大水沖走,至今毫無音訊,生死不明,爰依法聲請准對相對人為宣示死亡之公示催告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據提出被繼承人張水連名下不動產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被繼承人張水連繼承系統表、相對人之日據時期手抄戶籍紀錄及臺灣省桃園縣戶籍登記簿,被繼承人張水連、丁魏有之戶籍資料、聲請人戶籍謄本,並有卷附大溪區公所108年7月31日函、內政部戶政司108年8月5日書函等,均查無相對人於臺灣光復有任何辦理初設戶籍登記、配賦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之紀錄可稽,均查無相對人出面辦理或存在之紀錄,堪認聲請意旨為真。相對人上開日期起即音訊杳然,迄今生死未卜,並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相對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相對人自54年編定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時未受配賦,應推定至遲自該年起失蹤,又失蹤日期不詳,其月分不明,類推適用民法第124條第2項,推定為7月1日失蹤。自相對人上開失蹤日開始計至61年7月1日滿3年,推定當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家事庭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書記官張堯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