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5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5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5960號債權人 陳麗雪 債務人 蔡若筠 即橋霖實業社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若筠即橋霖實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經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系統查詢結果,其橋霖實業社之負責人應為 蔡詠晴 ,而非蔡若筠。)
二、債務人蔡若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