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重訴字第14號原告 曾仁沾 訴訟代理人 曾仁壃
劉孟錦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吳純怡 律師
周珮琦 律師 黃宗哲 律師被告 鄭瑞崇
鄭瑞燉 鄭瑞亨 鄭瑞興 鄭瑞鎬 鄭瑞典 鄭瑞士 鄭瑞營 鄭瑞歡 鄭瑞書 鄭石勇 鄭石良 鄭石川 鄭石文 鄭石元 鄭美子 鄭莊 名妹 鄭瑞賢 鄭瑞霖 李淑娟 鄭佳生 鄭文聖 鄭尊億 (原名 鄭永億 ) 鄭石奔 鄭石萬 鄭石陽 鄭石銀 鄭石相 鄭文豪 (原名 鄭石河 ) 鄭石鍊 鄭石麟 鄭石敖 鄭瑞煌 鄭瑞志 鄭瑞杏 鄭瑞廣 鄭梅奶 鄭石雲 鄭石政 鄭石山 鄭瑞蓮 鄭秋蓮 鄭美蓮 鄭瑞之 鄭石強 (即鄭 燕生 之繼承人)鄭石良(即 鄭燕生 之繼承人)兼上列47人訴訟代理人 鄭瑞強 被告 宋定榮 (原名 宋維欽 )
鄭豐慶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鄭添慶 被告 鄭黃 照妹(即鄭燕生之繼承人)
戴 鄭秀維 (即鄭燕生之繼承人) 鄭秀寶 (即鄭燕生之繼承人) 鄭安琮 (即鄭燕生之繼承人) 鄭榮凱 (鄭燕生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於民國102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與附表一所示被告共有附表一所示土地,准予合併分割,其分割方法如附表二及附圖所示。
原告、被告宋定榮、鄭豐慶、鄭添慶應各按附表三所示應為補償金額分別補償附表三所示之被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四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又共有物之分割,於共有人全體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須共有人全體始得為之,故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屬於民事訴訟法56條第1項所稱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查本件原告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起訴時雖列共有人之一鄭燕生為被告,然鄭燕生已於起訴前之民國100年9月9日死亡,其所遺系爭土地(詳如後述)之應有部分由法定繼承人即鄭 黃照妹 、戴鄭秀維、鄭秀寶、鄭安琮、鄭石強、鄭石良、鄭榮凱等人繼承,有鄭燕生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表(見本院卷一第71、96頁及卷二第48頁)附卷可稽,是原告就本件訴訟,追加 鄭黃照妹 、戴鄭秀維、鄭秀寶、鄭安琮、鄭石強、鄭石良、鄭榮凱為被告,依前開規定,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鄭黃照妹、戴鄭秀維、鄭秀寶、鄭安琮、鄭榮凱等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坐落桃園縣楊梅市○○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各人應有部分詳如附表一表示,兩造間就系爭土地並無訂立不分割之協議,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爰依法訴請合併分割。又共有人之一鄭燕生已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即被告鄭黃照妹、戴鄭秀維、鄭秀寶、鄭安琮、鄭石強、鄭石良、鄭榮凱等人迄未就被繼承人鄭燕生所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故併同請求被告鄭黃照妹、戴鄭秀維、鄭秀寶、鄭安琮、鄭石強、鄭石良、鄭榮凱等人應辦理繼承登記後准予分割。此外,原告同意與被告宋定榮、鄭添慶、鄭豐慶等人,按系爭土地公告地價每平方公尺新臺幣1,700元為計算標準,給予分割後未能單獨分得土地之人補償金,補償金分擔比例由原告與被告宋定榮各負擔1/3;被告鄭添慶、鄭豐慶各負擔1/6,則其餘被告各可得補償金額詳如附表三所示。並聲明:㈠被告鄭黃照妹、戴鄭秀維、鄭秀寶、鄭安琮、鄭石強、鄭石良、鄭榮凱應就被繼承人鄭燕生所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㈡兩造共有系爭土地應准予合併分割,其分割方法詳如桃園縣楊梅地政事務所於101年10月17日測繪之複丈成果圖所示。
二、被告之主張:㈠被告宋定榮、鄭添慶、鄭豐慶主張:同意系爭土地按上開複
丈成果圖所示分割方案合併分割,並願按原告前述所提補償金分擔方式,給予其餘被告補償等語。
㈡被告鄭瑞強等47人主張:同意系爭土地按上開複丈成果圖所
示分割方案合併分割,但希望分割後單獨分得土地之人,可按比例給予其他仍繼續維持共有之人補償金等語。
㈢被告鄭黃照妹、戴鄭秀維、鄭秀寶、鄭安琮、鄭榮凱等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依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民法第823條第1項本文、第824條第
1項、第2項第1款、第6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㈡本件原告主張系爭土地分別由原告及附表一所示之被告依附
表一所載應有部分共有,而系爭土地係相鄰並可分割之土地,彼等間並無不能分割之協議,依系爭土地使用目的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且經各該土地應有部分過半數之共有人同意合併分割,然不能達成分割協議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為證,且為附表一所示之其餘共有人所不爭執,自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故原告起訴請求合併分割系爭土地,即屬依法有據。至原告雖起訴請求被告鄭黃照妹、戴鄭秀維、鄭秀寶、鄭安琮、鄭石強、鄭石良、鄭榮凱應就被繼承人鄭燕生所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然查,鄭燕生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業經鄭燕生之繼承人即被告鄭石強、鄭石良於101年1月16日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完畢,有系爭土地最新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參,則原告請求判命被告鄭黃照妹、戴鄭秀維、鄭秀寶、鄭安琮、鄭石強、鄭石良、鄭榮凱應就被繼承人鄭燕生所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即難認據。
㈢另按分割共有物,除應斟酌各共有人之意願、利害關係及共
有物之性質外,尚應斟酌分得部分所得利用之價值、經濟效用等原則(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538號、94年度台上字第1768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
⒈原告主張將如附圖編號395(2)、395(9)所示土地分歸原告
所有,被告對原告主張之分割位置及面積並未表示反對,自屬符合共有人意願。
⒉原告主張將如附圖編號395(7)所示土地分歸被告鄭佳生、
鄭文聖、鄭尊億、鄭石奔、鄭石萬、鄭石陽、鄭石銀、鄭石相、鄭文豪、鄭石鍊、鄭石麟、鄭石敖、鄭瑞煌、鄭瑞志、鄭瑞杏、鄭瑞廣、鄭梅奶、鄭石雲、鄭石政、鄭石山、鄭瑞蓮、鄭秋蓮、鄭美蓮、鄭瑞之、鄭石強(鄭燕生之繼承人)、鄭石良(鄭燕生之繼承人)等人(下稱:被告鄭佳生等26人)所有,被告鄭佳生等26人均表示同意,其餘被告亦未表示反對,自屬符合共有人意願。且被告鄭佳生等26人並表示欲就分得之土地保持共有,故本院審酌被告鄭佳生等26人就系爭土地原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後,認定被告鄭佳生等26人就如附圖編號395(7)所示土地應按附表二所示比例保持共有。
⒊原告主張將如附圖編號395(6)所示土地分歸被告鄭瑞崇、
鄭瑞燉、鄭瑞亨、鄭瑞興、鄭瑞鎬、鄭瑞典、鄭瑞士、鄭瑞營、鄭瑞歡、鄭瑞強、鄭瑞書等人(下稱:被告鄭瑞崇等11人)所有,被告鄭瑞崇等11人均表示同意,其餘被告亦未表示反對,自屬符合共有人意願。且被告鄭瑞崇等11人均表示欲就分得之土地保持共有,故本院審酌被告鄭瑞崇等11人就系爭土地原有之應有部分比例,認定被告鄭瑞崇等11人就如附圖編號395(6)所示土地應按附表二所示比例保持共有。
⒋原告主張將如附圖編號395(8)所示土地分歸被告鄭石勇、
鄭石良、鄭石川、鄭石文、鄭石元、鄭美子、 鄭莊名妹 、鄭瑞賢、鄭瑞霖、李淑娟等人(下稱:被告鄭石勇等10人)所有,被告鄭石勇等10人均表示同意,其餘被告亦未表示反對,自屬符合共有人意願。且被告鄭石勇等10人均表示欲就分得之土地保持共有,故本院審酌被告鄭石勇等10人就系爭土地原有之應有部分比例,認定被告鄭石勇等10人就如附圖編號395(8)所示土地應按附表二所示比例保持共有。
⒌原告主張將如附圖編號395(1)、395(5)所示土地分歸被告
宋定榮所有,被告宋定榮已表示同意,其他共有人亦未表示反對,自屬符合共有人意願。
⒍原告主張將如附圖編號395(3)所示土地分歸被告鄭添慶所
有,被告鄭添慶已表示同意,其他共有人亦未表示反對,自屬符合共有人意願。
⒎原告主張將如附圖編號395(4)所示土地分歸被告鄭豐慶所
有,被告鄭豐慶已表示同意,其他共有人亦未表示反對,自屬符合共有人意願。
㈣再者,系爭土地之全體共有人於本院審理時均同意於系爭土
地合併分割後,將所分得之部分土地提供其他共有人通行使用,然被告鄭佳生等26人、被告鄭瑞崇等11人及被告鄭石勇等10人因各人持分比例較低,使用其他共有人之土地通行之機會亦較少,認合併分割後單獨取得所有權之共有人應依本院卷二第73頁所示金額補償其等所受之不利益,而原告、被告宋定榮、鄭添慶、鄭豐慶係於合併分割後單獨取得所有權之土地共有人,其等均同意分別依1/3、1/3、1/6、1/6之比例給付被告鄭佳生等26人、被告鄭瑞崇等11人及被告鄭石勇等10人請求之上開補償金。本院審酌原告、被告宋定榮、鄭添慶、鄭豐慶於系爭土地合併分割後均單獨取得所有權,且因合併分割而有較完整之使用面積,其等所分得土地之利用價值、經濟效用均大為提昇,且兼衡各共有人之意願、利害關係等情狀,認被告鄭佳生等26人、被告鄭瑞崇等11人及被告鄭石勇等10人之要求應屬合理,爰命原告、被告宋定榮、鄭添慶、鄭豐慶應分別給付被告鄭佳生等26人、被告鄭瑞崇等11人及被告鄭石勇等10人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
四、綜上所述,原告起訴請求將系爭土地合併分割,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斟酌系爭土地各共有人之意願、利害關係、使用情形、系爭土地之性質、價值、經濟效用、公平經濟原則等情事,將系爭土地依附表二及附圖所示方式合併分割,然原告、被告宋定榮、鄭添慶、鄭豐慶應依附表三所示金額補償被告鄭佳生等26人、被告鄭瑞崇等11人及被告鄭石勇等10人。至原告請求被告鄭黃照妹、戴鄭秀維、鄭秀寶、鄭安琮、鄭石強、鄭石良、鄭榮凱應就被繼承人鄭燕生所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部分,即屬依法無據,應予駁回。另查,被告鄭石強、鄭石良已就鄭燕生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已如前述,足見被告鄭黃照妹、戴鄭秀維、鄭秀寶、鄭安琮、鄭榮凱並非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則原告對被告鄭黃照妹、戴鄭秀維、鄭秀寶、鄭安琮、鄭榮凱起訴請求分割系爭土地,依法無據,亦應予駁回。
五、末按,分割共有物具有非訟事件性質,兩造就共有物分割方法不能達成協議時,固得起訴請求裁判分割,然兩造各自主張之分割方法,僅供法院參考,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乃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利益以為決定,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縱法院認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為有理由,依法決定方法分割,被告應訴並提出不同主張,促使法院就如何為適法分割形成積極心證,均為渠等按當時之訴訟程度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如僅因法院准許原告分割共有物之請求或採納其分割方案,即命被告負擔全部訴訟費用,顯失公允。準此,本院酌量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均可因本件分割共有物而獲得利益,認應以如附表四所示比例負擔訴訟費用方不致失衡。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間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院審酌後,對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書記官洪明媚┌─────────────────────┐│附表一:共有人及原應有部分│├─────────────────────┤│土地坐落:桃園縣楊梅市○○段│├────┬──────┬──────┬──┤││395地號土地│396地號土地│備註│││(7,016.15平│(15,331.43││││方公尺)│平方公尺)│││共有人├──────┼──────┤│││應有部分│應有部分││├────┼──────┼──────┼──┤│曾仁沾│3213/10000│1958/10000││├────┼──────┼──────┤││鄭佳生│1426/70000│28/10000││├────┼──────┼──────┤││鄭文聖│3565/700000│7/10000││├────┼──────┼──────┤││宋定榮│1435/10000│2625/10000││├────┼──────┼──────┤││鄭永億│1426/350000│28/50000││├────┼──────┼──────┤││鄭石奔│1426/350000│28/50000││├────┼──────┼──────┤││鄭石萬│1426/350000│28/50000││├────┼──────┼──────┤││鄭石陽│1426/350000│28/50000││├────┼──────┼──────┤││鄭石銀│1426/350000│28/50000││├────┼──────┼──────┤││鄭石相│713/175000│7/12500││├────┼──────┼──────┤││鄭文豪│713/175000│7/12500││├────┼──────┼──────┤││鄭石鍊│713/175000│7/12500││├────┼──────┼──────┤││鄭石麟│713/175000│7/12500││├────┼──────┼──────┤││鄭石敖│713/175000│7/12500││├────┼──────┼──────┤││鄭瑞煌│3565/700000│7/10000││├────┼──────┼──────┤││鄭瑞志│713/280000│7/20000││├────┼──────┼──────┤││鄭瑞杏│713/280000│7/20000││├────┼──────┼──────┤││鄭瑞廣│3565/700000│7/10000││├────┼──────┼──────┤││鄭梅奶│1426/70000│28/10000││├────┼──────┼──────┤││鄭石雲│713/140000│7/10000││├────┼──────┼──────┤││鄭石政│1426/560000│28/80000││├────┼──────┼──────┤││鄭石山│1426/560000│28/80000││├────┼──────┼──────┤││鄭瑞蓮│1426/560000│28/80000││├────┼──────┼──────┤││鄭秋蓮│1426/560000│28/80000││├────┼──────┼──────┤││鄭美蓮│1426/560000│28/80000││├────┼──────┼──────┤││鄭瑞之│4278/0000000│84/240000││├────┼──────┼──────┤││鄭添慶│1606/10000│979/10000││├────┼──────┼──────┤││鄭豐慶│1607/10000│979/10000││├────┼──────┼──────┤││鄭石勇│713/90000│653/90000││├────┼──────┼──────┤││鄭石良│713/90000│653/90000││├────┼──────┼──────┤││鄭石川│713/90000│653/90000││├────┼──────┼──────┤││鄭石文│713/90000│653/90000││├────┼──────┼──────┤││鄭石元│713/90000│653/90000││├────┼──────┼──────┤││鄭美子│713/90000│653/90000││├────┼──────┼──────┤││鄭莊名妹│713/90000│653/90000││├────┼──────┼──────┤││鄭瑞賢│713/180000│653/180000││├────┼──────┼──────┤││鄭瑞霖│713/180000│653/180000││├────┼──────┼──────┤││李淑娟│713/90000│653/90000││├────┼──────┼──────┤││鄭瑞鎬├──────┤261/10000││├────┼──────┼──────┤││鄭瑞營├──────┤261/10000││├────┼──────┼──────┤││鄭瑞典├──────┤522/20000││├────┼──────┼──────┤││鄭瑞士├──────┤522/20000││├────┼──────┼──────┤││鄭瑞歡├──────┤522/30000││├────┼──────┼──────┤││鄭瑞強├──────┤522/30000││├────┼──────┼──────┤││鄭瑞書├──────┤522/30000││├────┼──────┼──────┤││鄭瑞興├──────┤522/10000││├────┼──────┼──────┤││鄭瑞崇├──────┤522/30000││├────┼──────┼──────┤││鄭瑞燉├──────┤522/30000││├────┼──────┼──────┤││鄭瑞亨├──────┤522/30000││├────┼──────┼──────┤││鄭石強(│713/70000│14/10000│││鄭燕生之│││││繼承人)││││├────┼──────┼──────┤││鄭石良(│713/70000│14/10000│││鄭燕生之│││││繼承人)││││└────┴──────┴──────┴──┘┌────────────────────────────────────┐│附表二:共有人受分配位置、面積及應有部分狀態│├─────┬─────────────────┬────────────┤│共有人│受分配位置與面積│應有部分狀態│├─────┼─────────────────┼────────────┤│曾仁沾│⑴如附圖編號395(2)所示部分│單獨所有│││(面積2,628.09平方公尺)││││⑵如附圖編號395(9)所示部分││││(面積2,628.09平方公尺)│││├─────────────────┤│││面積合計5,256.18平方公尺││├─────┼─────────────────┼────────────┤│鄭佳生│如附圖編號395(7)所示部分│按下列應有部分保持共有:││鄭文聖│(面積1,300.99平方公尺)│鄭佳生14285/100000││鄭尊億││鄭文聖3572/100000││鄭石奔││鄭尊億2857/100000││鄭石萬││鄭石奔2857/100000││鄭石陽││鄭石萬2857/100000││鄭石銀││鄭石陽2857/100000││鄭石相││鄭石銀2857/100000││鄭文豪││鄭石相2857/100000││鄭石鍊││鄭文豪2857/100000││鄭石麟││鄭石鍊2857/100000││鄭石敖││鄭石麟2857/100000││鄭瑞煌││鄭石敖2857/100000││鄭瑞志││鄭瑞煌3572/100000││鄭瑞杏││鄭瑞志1786/100000││鄭瑞廣││鄭瑞杏1786/100000││鄭梅奶││鄭瑞廣3572/100000││鄭石雲││鄭梅奶14285/100000││鄭石政││鄭石雲3572/100000││鄭石山││鄭石政1786/100000││鄭瑞蓮││鄭石山1786/100000││鄭秋蓮││鄭瑞蓮1786/100000││鄭美蓮││鄭秋蓮1786/100000││鄭瑞之││鄭美蓮1786/100000││鄭石強(鄭││鄭瑞之1786/100000││燕生之繼承││鄭石強7142/100000││人)││鄭石良7142/100000││鄭石良(鄭││││燕生之繼承││││人)│││├─────┼─────────────────┼────────────┤│鄭瑞崇│如附圖編號395(6)所示部分│按下列應有部分保持共有:││鄭瑞燉│(面積4,001.52平方公尺)│鄭瑞崇6666/100000││鄭瑞亨││鄭瑞燉6666/100000││鄭瑞興││鄭瑞亨6667/100000││鄭瑞鎬││鄭瑞興1/5││鄭瑞典││鄭瑞鎬1/10││鄭瑞士││鄭瑞典1/10││鄭瑞營││鄭瑞士1/10││鄭瑞歡││鄭瑞營1/10││鄭瑞強││鄭瑞歡6667/100000││鄭瑞書││鄭瑞強6667/100000││││鄭瑞書6667/100000│├─────┼─────────────────┼────────────┤│鄭石勇│如附圖編號395(8)所示部分│按下列應有部分保持共有:││鄭石良│(面積1,501.39平方公尺)│鄭石勇1/9││鄭石川││鄭石良1/9││鄭石文││鄭石川1/9││鄭石元││鄭石文1/9││鄭美子││鄭石元1/9││鄭莊名妹││鄭美子1/9││鄭瑞賢││鄭莊名妹1/9││鄭瑞霖││鄭瑞賢1/18││李淑娟││鄭瑞霖1/18││││李淑娟1/9│├─────┼─────────────────┼────────────┤│宋定榮│⑴如附圖編號395(1)所示部分│單獨所有│││(面積2,515.66平方公尺)││││⑵如附圖編號395(5)所示部分││││(面積2,515.66平方公尺)│││├─────────────────┤│││面積合計5,031.32平方公尺││├─────┼─────────────────┼────────────┤│鄭豐慶│如附圖編號395(4)所示部分│單獨所有│││(面積2,628.44平方公尺)││├─────┼─────────────────┼────────────┤│鄭添慶│如附圖編號395(3)所示部分│單獨所有│││(面積2,627.74平方公尺)││└─────┴─────────────────┴────────────┘┌─────────────────────────────────┐│附表三:補償金額│├─────────────────────────────────┤│單位:新臺幣(元)│├─────┬───────────────────┬───────┤││應為補償人│││應受補償人├────┬────┬────┬────┤應受補償總金額│││曾仁沾│宋定榮│鄭添慶│鄭豐慶││├─────┼────┼────┼────┼────┼───────┤│鄭瑞崇│12,314│12,313│6,157│6,157│36,941│├─────┼────┼────┼────┼────┼───────┤│鄭瑞燉│12,314│12,313│6,157│6,157│36,941│├─────┼────┼────┼────┼────┼───────┤│鄭瑞亨│12,314│12,313│6,157│6,157│36,941│├─────┼────┼────┼────┼────┼───────┤│鄭瑞興│36,941│36,941│18,471│18,470│110,823│├─────┼────┼────┼────┼────┼───────┤│鄭瑞鎬│18,471│18,470│9,235│9,235│55,411│├─────┼────┼────┼────┼────┼───────┤│鄭瑞典│18,471│18,470│9,235│9,235│55,411│├─────┼────┼────┼────┼────┼───────┤│鄭瑞士│18,471│18,471│9,235│9,235│55,412│├─────┼────┼────┼────┼────┼───────┤│鄭瑞營│18,471│18,471│9,235│9,235│55,412│├─────┼────┼────┼────┼────┼───────┤│鄭瑞歡│12,314│12,313│6,157│6,157│36,941│├─────┼────┼────┼────┼────┼───────┤│鄭瑞強│12,314│12,313│6,157│6,157│36,941│├─────┼────┼────┼────┼────┼───────┤│鄭瑞書│12,314│12,313│6,157│6,157│36,941│├─────┼────┼────┼────┼────┼───────┤│鄭石勇│7,701│7,700│3,850│3,850│23,101│├─────┼────┼────┼────┼────┼───────┤│鄭石良│119,90│11,990│5,995│5,994│35,969│├─────┼────┼────┼────┼────┼───────┤│鄭石川│7,701│7,700│3,850│3,850│23,101│├─────┼────┼────┼────┼────┼───────┤│鄭石文│7,701│7,700│3,850│3,850│23,101│├─────┼────┼────┼────┼────┼───────┤│鄭石元│7,701│7,700│3,850│3,850│23,101│├─────┼────┼────┼────┼────┼───────┤│鄭美子│7,701│7,700│3,850│3,850│23,101│├─────┼────┼────┼────┼────┼───────┤│鄭莊名妹│7,701│7,700│3,850│3,850│23,101│├─────┼────┼────┼────┼────┼───────┤│鄭瑞賢│3,851│3,850│1,925│1,925│11,551│├─────┼────┼────┼────┼────┼───────┤│鄭瑞霖│3,851│3,850│1,925│1,925│11,551│├─────┼────┼────┼────┼────┼───────┤│李淑娟│7,701│7,700│3,850│3,850│23,101│├─────┼────┼────┼────┼────┼───────┤│鄭石強(鄭│4,289│4,289│2,145│2,145│12,868││燕生之繼承│││││││人)││││││├─────┼────┼────┼────┼────┼───────┤│鄭石良(鄭│4,289│4,289│2,145│2,145│12,868││燕生之繼承│││││││人)││││││├─────┼────┼────┼────┼────┼───────┤│鄭佳生│8,579│8,578│4,289│4,289│25,735│├─────┼────┼────┼────┼────┼───────┤│鄭文聖│2,145│2,145│1,072│1,072│6,434│├─────┼────┼────┼────┼────┼───────┤│鄭尊億│1,716│1,716│858│857│5,147│├─────┼────┼────┼────┼────┼───────┤│鄭石奔│1,716│1,716│858│857│5,147│├─────┼────┼────┼────┼────┼───────┤│鄭石萬│1,716│1,716│858│857│5,147│├─────┼────┼────┼────┼────┼───────┤│鄭石陽│1,716│1,716│858│857│5,147│├─────┼────┼────┼────┼────┼───────┤│鄭石銀│1,716│1,716│858│857│5,147│├─────┼────┼────┼────┼────┼───────┤│鄭石相│1,716│1,716│858│857│5,147│├─────┼────┼────┼────┼────┼───────┤│鄭文豪│1,716│1,716│858│857│5,147│├─────┼────┼────┼────┼────┼───────┤│鄭石鍊│1,716│1,716│858│857│5,147│├─────┼────┼────┼────┼────┼───────┤│鄭石麟│1,716│1,716│858│857│5,147│├─────┼────┼────┼────┼────┼───────┤│鄭石敖│1,716│1,716│858│857│5,147│├─────┼────┼────┼────┼────┼───────┤│鄭瑞煌│2,145│2,145│1,072│1,072│6,434│├─────┼────┼────┼────┼────┼───────┤│鄭瑞志│1,073│1,072│5,36│5,36│3,217│├─────┼────┼────┼────┼────┼───────┤│鄭瑞杏│1,073│1,072│5,36│5,36│3,217│├─────┼────┼────┼────┼────┼───────┤│鄭瑞廣│2,145│2,145│1,072│1,072│6,434│├─────┼────┼────┼────┼────┼───────┤│鄭梅奶│8,579│8,578│4,289│4,289│25,735│├─────┼────┼────┼────┼────┼───────┤│鄭石雲│2,145│2,145│1,072│1,072│6,434│├─────┼────┼────┼────┼────┼───────┤│鄭石政│1,073│1,072│5,36│5,36│3,217│├─────┼────┼────┼────┼────┼───────┤│鄭石山│1,073│1,072│5,36│5,36│3,217│├─────┼────┼────┼────┼────┼───────┤│鄭瑞蓮│1,073│1,072│5,36│5,36│3,217│├─────┼────┼────┼────┼────┼───────┤│鄭秋蓮│1,073│1,072│5,36│5,36│3,217│├─────┼────┼────┼────┼────┼───────┤│鄭美蓮│1,073│1,072│5,36│5,36│3,217│├─────┼────┼────┼────┼────┼───────┤│鄭瑞之│1,073│1,073│5,36│5,36│3,218│├─────┼────┼────┼────┼────┼───────┤│應為補償總│314,079│314,053│157,027│157,015│942,174││金額││││││└─────┴────┴────┴────┴────┴───────┘┌────────────┐│附表四:裁判費分擔比例│├────┬───────┤│曾仁沾│525618/0000000│├────┼───────┤│鄭佳生│18586/0000000│├────┼───────┤│鄭文聖│4647/0000000│├────┼───────┤│宋定榮│503132/0000000│├────┼───────┤│鄭尊億│3717/0000000│├────┼───────┤│鄭石奔│3717/0000000│├────┼───────┤│鄭石萬│3717/0000000│├────┼───────┤│鄭石陽│3717/0000000│├────┼───────┤│鄭石銀│3717/0000000│├────┼───────┤│鄭石相│3717/0000000│├────┼───────┤│鄭文豪│3717/0000000│├────┼───────┤│鄭石鍊│3717/0000000│├────┼───────┤│鄭石麟│3717/0000000│├────┼───────┤│鄭石敖│3717/0000000│├────┼───────┤│鄭瑞煌│4647/0000000│├────┼───────┤│鄭瑞志│2323/0000000│├────┼───────┤│鄭瑞杏│2323/0000000│├────┼───────┤│鄭瑞廣│4647/0000000│├────┼───────┤│鄭梅奶│18586/0000000│├────┼───────┤│鄭石雲│4647/0000000│├────┼───────┤│鄭石政│2323/0000000│├────┼───────┤│鄭石山│2323/0000000│├────┼───────┤│鄭瑞蓮│2323/0000000│├────┼───────┤│鄭秋蓮│2323/0000000│├────┼───────┤│鄭美蓮│2323/0000000│├────┼───────┤│鄭瑞之│2323/0000000│├────┼───────┤│鄭添慶│262774/0000000│├────┼───────┤│鄭豐慶│262844/0000000│├────┼───────┤│鄭石勇│16682/0000000│├────┼───────┤│鄭石良│16682/0000000│├────┼───────┤│鄭石川│16682/0000000│├────┼───────┤│鄭石文│16682/0000000│├────┼───────┤│鄭石元│16682/0000000│├────┼───────┤│鄭美子│16682/0000000│├────┼───────┤│鄭莊名妹│16682/0000000│├────┼───────┤│鄭瑞賢│8341/0000000│├────┼───────┤│鄭瑞霖│8341/0000000│├────┼───────┤│李淑娟│16682/0000000│├────┼───────┤│鄭瑞鎬│40015/0000000│├────┼───────┤│鄭瑞營│40015/0000000│├────┼───────┤│鄭瑞典│40015/0000000│├────┼───────┤│鄭瑞士│40015/0000000│├────┼───────┤│鄭瑞歡│26677/0000000│├────┼───────┤│鄭瑞強│26677/0000000│├────┼───────┤│鄭瑞書│26677/0000000│├────┼───────┤│鄭瑞興│80030/0000000│├────┼───────┤│鄭瑞崇│26677/0000000│├────┼───────┤│鄭瑞燉│26677/0000000│├────┼───────┤│鄭瑞亨│26677/0000000│├────┼───────┤│鄭石強(│9293/0000000││鄭燕生之│││繼承人)││├────┼───────┤│鄭石良(│9293/0000000││鄭燕生之│││繼承人)││├────┼───────┤│鄭黃照妹│無須負擔││戴鄭秀維│││鄭秀寶│││鄭安琮│││鄭榮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