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補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436號

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芸溱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合先敘明。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萬2,790元(含請求金額30萬1,330元加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4月15日之利息1萬1,46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王子鳴

附表:

請求項目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30萬1,330元

30萬1,330元

113年1月20日

113年4月15日

(87/366)

16%

1萬1,460元

合計

31萬2,790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書記官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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