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補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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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432號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春閔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合先敘明。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萬8,507元(含請求金額27萬8,017元加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5月12日之利息15萬49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王子鳴
附表:
請求金額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27萬8,017元
25萬2,500元
108年5月13日
113年5月12日
5
11.92%
15萬490元
合計
42萬8,507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書記官許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