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3112號債權人 黃世旺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雷林榮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未提出會員名冊及相關會規、得標之標單等相關資料、未釋明債權人是否為會首,其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之依據為何?是否有代債務人給付會款,經本院民國10
9年5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6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雖已繳聲請費伍佰元,然逾期迄未提出會員名冊及相關會規等相關資料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