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八五六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亞太興金屬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樊至侃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翔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上訴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七二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伍仟元。
中華民國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王仁貴法官鄭傑夫法官袁靜文法官林大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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