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養聲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養聲字第96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巫瑞香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陳弘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巫瑞香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收養陳弘瑋(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㈠、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㈡、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㈢、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民法第1079條、第1073條第
2項、第1079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巫瑞香(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聲請人陳弘瑋之生父 陳文宏 係夫妻,聲請人巫瑞香願收養聲請人陳弘瑋為養子,為此聲請認可收養等語,並提出收養契約書、收養同意書、戶籍謄本等件為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巫瑞香與聲請人陳弘瑋之生父陳文宏於85年01月09日結婚,而聲請人陳弘瑋已成年,其之本生父母陳文宏、 馬淑媛 分別於100年10月26日、80年05月08日亡歿,,今聲請人巫瑞香願收養聲請人陳弘瑋為養子,且聲請人陳弘瑋亦願被聲請人巫瑞香收養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前揭書件在卷可按,並經聲請人巫瑞香、陳弘瑋到庭 陳明 可據(見本院101年05月02日訊問筆錄),堪認雙方確有成立收養關係之表示與意願。經核本件收養並無免除法定扶養義務或對被收養人之本生父母有何不利之情事,復無民法第1079條第
2項所定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致法院應不予認可之情形,故本件收養,依法應予認可。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詹凱傑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