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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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195號原告健倫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睿騰 訴訟代理人 陳文松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俐儀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拾伍萬參仟玖佰貳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肆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書記官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