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8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8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857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林千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叁仟貳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林千芸於092年0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
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096年0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73,277元整未為清償(
含消費款71,480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197元整及違約金6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71,480元整自096年03月0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14.99%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3月4日起至100年3月31日止,按月以600元整計算之違約金,另自100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400元整、延滯第三期(含)以上當期收取違約金500元整,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千芸│自民國96年3│至民國104年8│按年利率百分之│││71,480││月4日起│月31日止│19.71計算之利│││元││││息││││├──────┼──────┼───────┤││││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月1日起││14.99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千芸│自民國96年3│至民國100年3│按月計付新臺幣│││71,480││月4日起│月31日止│600元之違約金│││元│├──────┼──────┼───────┤││││自民國100年4│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月1日起││當月計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 勿庸 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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