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81號上訴人即被告 賴天來
賴幼 盧文娟 賴錦榮 賴錦輝 賴月波 賴大雅 盧雅娟 盧錦坤 盧錦勇 盧淑娟 盧錦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藍松柏 等人間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9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賴秀雯法官楊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書記官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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