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594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4年12月22日起至134年12月2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乙○○於94年12月27日邀同第三人 劉義鴻 為連帶
債務人向聲請人借用①2,000,000元②1,000,000元,借款期限均至114年12月27日止,均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①99年8月28日②99年8月2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1,637,248元②826,519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借據影本2件、約定書影本2件、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放款帳戶主檔查詢、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各2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59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縣│永康市○○○段│860│建│69.17│全部│└──┴───┴────┴───┴──┴─┴────┴────┘┌───────────────────────────────────────────┐│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59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夾│合│面│主要│陽│電│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梯│積│││││││材料及││││││建築││樓│││││號││││││││單│││梯│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計│位│材料│台│間│位││├──┼─┼──────┼────┼────┼─┼─┼─┼─┼─┼──┼─┼─┼─┼──┤│001│53│台南縣永康市│台南縣永│2層樓房│40│40│11│92│平│鋼筋│5.│15│平│全部│││8│網寮里中山南│康市信義│鋼筋混凝│.3│.3│.3│.0│方│混凝│56│.6│方│││││路544巷70弄9│段860地│土造│4│4│2│0│公│土造││5│公│││││號│號││││││尺││││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