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基小字第171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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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基小字第17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基小字第1712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洪婉瑜 被告 何源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壹佰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書記官洪福基┌────────────────────────────────────────┐│附表(104年度基小字第1712號):│├──┬──────┬──────────────────────────────┤│編號│計息本金│利息│├──┼──────┼──────────────────────────────┤│1.│新臺幣35,635│自民國104年2月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7.73%計算│││元│、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2.│新臺幣12,210│自民國104年2月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8.73%計算│││元│、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