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三五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四千零二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六十六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二千二百元,折合新台幣六千六百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四千零二元,尚不足新台幣二千五百九十八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熊祥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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