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簡上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五三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耀雙 即鴻興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上訴聲明暨理由及繕本乙份。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國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彭連喜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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